【执法程序】天长市科技局执法程序

    发布时间:2023-11-1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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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二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应当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对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之前集体讨论决定。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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